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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日程大会简介参会者国际合作信息
时间: 2009年8月31日-9月3日
地点: 吉林省长春市香格里拉酒店
主办: 亚太总裁协会
  中国吉林省人民政府
议程: ·中国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会见亚太总裁协会代表团重要嘉宾
·第五届亚太总裁与省市长国际合作大会题演讲
主题:
推动建立世界经济新秩序与国际经济合作新格局
·中共吉林省委书记、省长韩长赋会见与会重要嘉宾
·吉林省政府招待晚宴
·大会嘉宾出席第五届东北亚投资博览会晚宴、开幕式,并参观展馆
·第五届亚太总裁与省市长国际合作大会 圆桌会议
·省市政府与全球领先企业国际合作信息发布、洽谈及交流会

·法国前总理德维尔潘ICS演讲--经济、政治和文
·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会见APCEO全球主席德维尔
·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会见APCEO全球主席霍克
·第5届亚太总裁与省市长国际合作大会成功举办
·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会见APCEO全球主席霍克
·央视网:吉林省副省长陈伟根:加快东北亚区
·中国吉林网:亚太总裁与省市长国际合作大会
·凤凰网:粤沪渝等省市领导祝贺09亚太总裁协
·中广网:积极推进全球经济合作的法国上将——
·中青网:英国上议院领袖豪威尔勋爵荣任亚太总
·中青网: 第五届亚太总裁与省市长国际合作大
·凤凰网:第五届亚太总裁与省市长国际合作大会
·ICS(2009)大会流程
·ICS(2009)圆桌会议实录
·ICS(2009)开幕式及高峰论坛实录
《私募股权基金研究报告》

亚太总裁协会


符合国家发展战略,获得政府支持 股权投资基金是市场化配置资本资源的方式之一。由于股权投资基金追求投资回报的内在机制,其管理人必须选择前景广阔、效益较高、质地优良的企业进行投资,这就使资本流入好的企业,客观上起到扶优限劣、优胜劣汰、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
 在产业和地区结构调整方面,股权投资基金同样可以起到这种作用。比如在产业和地区结构失衡的情况下,急需发展的产业和地区由于供给不足而获利空间增大,这势必吸引股权投资基金流入此类行业,从而可以加快此类行业的发展,实现产业和地区的均衡发展。

三、私募股权基金操作实务
按照国外的经验,“有限合伙制”是欧美私募股权基金通常采用的操作模式。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的发起者,同时也是一般合伙人。以有限合作制为例,私募股权基金完整的业务流程如下:
表     私募股权基金业务流程
序列 业务流程 具体内容
1 业务沟通与交流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的客户部与客户进行充分接洽,由私募股权基金发起人来了解客户的性质、客户委托资产的规模、委托期限、收益预期、风险承受能力及其他特殊情况和要求;
  客户通过接触来了解基金管理机构的自信、业绩历史和基金经理的技能
2 签订基金契约 双方在投资策略取得共识的基础上签订基金契约,确定各自的权力和义务。
  客户在规定的时间内划拨资金,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开设独立的资金账号,并按约定日期把委托资产转入专门账户
  协议详细约定的主要内容有:
①一般合伙人的责任(通常包括确认一般合伙人为受托人,列明一般合伙人的外部行为限制,以及关键人员对于基金运作全过程的监督);
②投资范围,单笔投资的规模限制,特殊行业及地区的投资限制;
③基金存续期限以及基金投资清算的最终日期;
④如果一般合伙人违反承诺并且经一定比例有限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有权更换一般合伙人或停止基金的投资活动。
3 资金投资和集中管理 基金管理人按基金章程约定的投资策略对资金进行投资和集中管理,客户如有建议,可及时向管理人反馈;
  同时,基金管理人必须定期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活动的重要信息,如递交投资备忘录及审计报告等。
4 清算、结算 协议期满或一个投资周期结束后,对专门账户上的资产进行清算,以此评价基金管理人的经营业绩,并在此基础上收取管理费,结算盈余和亏损。

四、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中的问题
与海外私募股权基金相对应,近年来中国式私募股权基金开始发展起来。在未来几十年内,虽然外资还会主导国内市场,但随着国内相关政策的逐步放开,土生土长的基金也将逐步找到自身的位置。然而,从目前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情况看,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法律问题
中国的私募股权基金一直游离于法律的监管之外,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
1.资格主体的法律问题
严格意义上讲,目前的法律制度下“集合委托理财业务”属特许经营行业的业务范围,应当由金融机构依法律、规章的规定以及主管机关的审批,依其经营范围各自办理不同的理财业务。在此法律规则下,其他个人、机构若从事受托理财业务的则存在法律瑕疵。即私募股权基金主体本身并不是合法的金融机构,或不是完全合法的“受托集合理财机构”,其业务主体资格存在瑕疵。
2.投资协议的法律问题
私募股权基金与投资者之间签订的管理合同或其他类似投资协议,往往存在不受法律保护的约定。如不少私募股权基金为了吸引客户,对客户有私下承诺,如保证本金安全、保证收益率等。这一行为不排除被司法机关界定为无效,定性为变相的高息揽存、甚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
3.组织形式的法律问题
目前制约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主要还是法律形式问题。我国《合伙企业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由于该法增加了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这为私募股权基金提供了一个可行的操作方式。但是,仅有《合伙企业法》的初步规定还不够,私募股权基金的形式,在法律上还欠缺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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