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私募股权基金业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表 日本私募股权基金的特点 主要特点 具体内容 资本构成的特点 从资本构成看,证券公司、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是私募股权基金的重要来源。私募股权基金大多属大财团、银行、证券公司或贸易商的附属机构,最早的6家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均出自三菱银行、野村证券、第一券业银行等大财团。 投资领域的特点 就整体而言,日本私募股权基金对高科技企业创业阶段的投资比例不高,而美国则相反。据日本研究开发企业培育中心调查,日本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于创业未满5年企业的比例仅占16%,对设立5年至10年企业的比例占21%,对设立10年至20年的则高达36%。与此相反,美国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于设立未满5年的初创企业的比例近30%,几乎为日本的两倍;投资于企业成长期的比例高达52%。这主要是因为美国企业平均设立6年即可发行股票上市交易,从而使得私募股权基金乐意投资初创企业。
4.经验借鉴 (1)完备的法律规范必不可少 在美国、欧洲等法律制度完备的国家,其规范私募活动的法律制度都十分明确。如美国在1940年就颁布了《投资公司法》(Investment company Law of 1940,“ICA”),该法调整的主要对象包括共同基金 (mutual fund)在内的投资基金。 为减少复杂运作中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ICA要求每一个投资基金都在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遵守一系列的行动限制,并在首次发行和以后运营中规定持续向投资者披露其组织结构、财务状况和投资政策。但ICA同时也作出了多项豁免规定,被豁免的基金除需遵守ICA法中有关反欺诈的规定外,不需要象其它基金那样向SEC注册,也不需要遵守ICA关于基金组织形式,基金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各种限制。私募股权基金出现后,也利用ICA的豁免条款组织私募形式的投资基金,这促进了美国私募股权市场的发展。 在英国,对于私募股权类型的私募基金,只要是“合格投资者”的销售和推介,都可以豁免于《2000年金融市场服务和市场法》238(1)条款的约束,因而没有任何特别的限制阻碍私募股权投资活动的进行。 总之,在欧美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一般没有特殊条款,但有完备的措施。在有些情况下,对于合格的投资者也可以进行豁免。这大大促进了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对我国私募股权领域内的立法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2)市场化运作非常重要 由于欧美国家的经济运行一直是在市场的交易规则下进行的,因而政府对于私募股权市场上的投融资交易活动几乎没有干预,资源也都是在“看不见的手”的指引下进行配置的。同时,由于财务体系和信用制度更为完善,市场的估值与价格发现功能较好的得以实现。因而,所有的交易都是在完全市场化的层面上运作的。 而在我国,绝大多数的小型企业,包括很多中等规模的企业,其财务制度都不甚健全。且由于我们信用制度缺失及政府对于一些交易的干预情节犹存,使得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的市场化程度不高,这阻碍了我国私募股权市场的发展。因此,欧美等国高度的市场化运作为我国私募股权市场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3)需要一定的冒险精神 美国的私募股权之所以如此发达,这与美国人的创业精神与冒险精神密不可分。美国的私募股权投资与高科技企业、成长型企业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私募股权投资支持的企业上市,巨大的财富效应和事业成功,刺激了美国人的投资冒险精神。而在我国,投资者的冒险精神虽已经开始被激发起来,但是相关法律政策不健全,社会诚信制度不健全,使得这一冒险精神还不足。以后,要促进我国私募股权业更进一步的发展,美国等国家地区的企业家的创业精神和冒险精神将为我国提供重要的借鉴。
六、进一步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建议 虽然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前景较为广阔,但如前所述,无论是从发展的历史,还是从目前的现状,与发达国家相比,与成熟市场经济体系相比,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还存在不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