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时间: |
2009年8月31日-9月3日 |
地点: |
吉林省长春市香格里拉酒店 |
主办: |
亚太总裁协会 |
|
中国吉林省人民政府 |
议程: |
·中国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会见亚太总裁协会代表团重要嘉宾 ·第五届亚太总裁与省市长国际合作大会题演讲 主题: 推动建立世界经济新秩序与国际经济合作新格局 ·中共吉林省委书记、省长韩长赋会见与会重要嘉宾 ·吉林省政府招待晚宴 ·大会嘉宾出席第五届东北亚投资博览会晚宴、开幕式,并参观展馆 ·第五届亚太总裁与省市长国际合作大会 圆桌会议 ·省市政府与全球领先企业国际合作信息发布、洽谈及交流会 |
| |
|
|
|
|
|
亚太国际资本投资趋势 |
亚太总裁协会 |
表 现行法律对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方面的欠缺 主要方面 具体分析 人数限制方面 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限合伙企业应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而人数方面的限制在一定程度抑制了私募股权基金的规模。 投资人责任方面 假设由基金经理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按照《合伙企业法》,基金经理可以以劳务出资,这是法律所体现出的灵活的一面。但是,若基金经理个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我国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情况下,对基金经理个人则构成了太大的压力。因自己的劳务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也不利于私募股权基金的行业发展。 基金经营的法律性质方面 按照现行《公司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而这一条与私募股权基金的性质冲突,从而在目前情况下,私募股权基金公司还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当然,我们可以乐观的看到,无论是《公司法》还是《合伙企业法》,都预留了空间,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税收问题 1.涉及的税收问题 根据目前我国税法的分类,私募股权基金属于金融保险业,所以应该缴纳营业税。因此,当前私募股权基金涉及的税收主要是营业税和所得税。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业务取得的营业额”所征收的一种税。根据我国营业税法的规定,对于金融保险业实行结合营业额的单一税率征收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征企业所得税。这样,不同的企业形式就会导致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后果,所以,私募股权基金的不同组织形式将会导致其税收有着很大的不同。 2.《合伙企业法》提供了纳税的规范 关于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中的税法问题,因为《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业的纳税做了严格的规定:合伙企业不作为经济实体纳税,其净收益直接发放给投资者,由投资者作为收入自行纳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具体从合伙企业来看,根据新的《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净收益直接发放给投资者,由投资者作为收入自行纳税,也就是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合伙人在进行收益分配之后按照各自所得来进行纳税。这相比公司型的私募股权基金,就避免了征收企业所得税后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因此,如果私募股权基金采用合伙型的组织方式,将会带来很大的税收便利。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说这绝对是非常有意义的。合伙企业法这样的制度安排,实际上是鼓励私募股权基金采用合伙的形式来进行操作和实践。 3.税收鼓励政策不足 根据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阶段的侧重点不同,可以将私募股权基金划分为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发展资本、并购基金、重振资本,等等。(值得注意的是:“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又不属于主流学者认定的私募股权基金的范围) 我国目前针对以上各种私募基金的具体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也就是说符合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相关企业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这样的政策受益的对象也主要是风险投资基金。至于其他类型的私募股权基金是否能享受税收优惠,法律上暂时没有依据。这又依赖于:国务院未来是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和36条的规定对私募股权基金产业制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法律上已经将制定这类特殊税收优惠的权力授权给了国务院。 如果国务院认为我国现阶段私募股权基金产业需要极力促进,那么就需要(有可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出台类似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1994年颁布实施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税收优惠制度。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