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扩大私募股权基金的来源 为使私募股权基金具有丰厚的基础和源泉,应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起一个包含政府、企业、社保基金和社会闲散资金的多元化的资金来源。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扩大私募股权资金的来源: 表 私募股权基金的潜在来源 主要方法 积极意义 鼓励企业集团与金融界联手 实现优势互补,促进实业界与金融界的密切合作,建立以企业为核心的多元化技术创新体系 允许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适度地参与 我国的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等是目前最有实力参与私募股权投资的机构投资者。但由于受到《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养老基金管理办法》等法律的限制,这些机构投资者都被禁止参与私募股权投资。 建议对《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养老基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作合理的修改,适当放宽对这些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限制,准许它们适度地参与私募股权投资。 这样做不仅可以满足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自身生存与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时也能解决我国目前产业资本有效供给不足、私募股权投资公司产业资本规模普遍偏小的现实难题。 引进多元的投资主体 (1)在国内,要向民间资本开放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吸引大量的民间资本进入私募股权投资; (2)要积极引进国外私募股权投资进入中国。国外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资金实力雄厚,经验丰富,对中国市场有浓厚的兴趣,如果政府给予国际私募股权资本适当的优惠政策和法律保护,那么庞大的国际资本将是充足的资金来源。
(四)完善基金运转的内部治理 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解决委托-代理问题,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保证投资者资产保值并增值,维护各方的利益。 1.形成基金持有人的制衡机制 表 基金持有人的制衡机制 制衡机制 具体内容 基金持有人的选择机制 一般来说,在私募股权基金中,有限合伙人可以投票决定基金在合伙期满后是否延续,延续多长时间,也可以通过保护性契约和合同条款对基金的投资决策进行限制。 由于投资者在投资入股后不可以退资,因此,为了给投资者重新选择基金管理人的机会,往往规定了基金的生命周期。有限的生命周期既给了投资者重新选择的机会,又对基金经理人产生巨大的压力。 基金持有人的直接干预权 应赋予持有人对私募股权基金资金运用的直接干预。管理者的重大投资决策需经过投资者的同意方可执行。基金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内部交易,规定管理人要投资相应比例的时间在基金管理事务中等。 基金持有人的知情权 持有人要参与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约束,首先必须享有广泛的知情权,这是持有人行使一切监督权的前提条件。 实现持有人的知情权,除了持有人自行搜集其所需的市场信息,管理人主动向基金投资人传递信息是很重要的。这就需要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持有人的诉讼权 向“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所提起的诉讼,不仅可以弥补基金持有人因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所遭受的损失,还可以对潜在的违法者起到威慑和预防作用,促使他们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认真履行约定的义务,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2.建立基金管理人约束机制 表 基金管理人的约束机制 约束机制 具体内容 基金管理者的保证金 管理者拥有股份,保证了管理者和股东利益的一致性,使私募股权基金的发起人和管理人与基金本身是一个荣辱与共的利益共同体,体现一种伙伴关系而不是纯粹的信托关系。 基金管理人的剩余索取权 由于信息是不对称的,基金管理人的努力程度是不可以观测的。对此,如果支付固定报酬,基金管理人可能通过降低努力程度来改善自己的福利水平。因此需考虑给予基金管理人部分的剩余索取权。 |